为更好地普及信托知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财富管理能力,中国信登积极响应银保监会要求与部署,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服务活动,推出信托知识普及的系列专题文章。
01、信托构成要素
任何一项信托均由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四个基本要素构成。
02、设立信托条件
设立信托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二是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03、信托设立方式
设立信托的常见方式有两种:合同和遗嘱。
04、设立信托应当采取形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05、信托合同成立必须具备要件
信托当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意图和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书面形式。
06、信托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般要件主要包括:信托当事人主体适格;信托意思表示真实;信托意思表示真实;
特殊要件主要包括: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能够确定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确定。
07、信托遗嘱生效的要件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08、签订信托书面文件应当明确事项
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09、单一信托和单一资金信托
根据委托人的数量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只有一个委托人的信托为单一信托。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10、集合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根据委托人的数量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委托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信托为集合信托。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依据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而开展。
011、银信合作业务
银信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银信合作不是一种具体的产品概念,而是在我国特有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两类金融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模式和金融服务平台。
012、融资类信托业务
融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运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主要承担向委托人、受益人推荐特定项目,向特定项目索取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职责。包括信托贷款、带有回购、回购选择权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
013、投资类信托业务
投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如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证券投资信托(含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等。此类信托包含受托人自主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外包的形式,但不包含法律规定、受益人(大会)决定将投资管理职责安排给其他当事人的情形。
014、基础设施信托
基础设施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信托计划投资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基础设施信托涉及领域广泛,包括发电、防洪、道路交通、市政工程、供水、供暖、天然气、桥梁、污水处理、水务设施、城市改造、管网工程等。投资方式多样,包括贷款、股权投资、财产收益权、产业基金等等。基础设施信托一般以政府财政陆续到位的后续资金、所投项目公司阶段性还款以及项目预期收益形成的分红作为偿还保证。
015、房地产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房地产或其经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6、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017、信托产品的设立流程
信托产品的设立流程主要包括:产品立项、尽职调查、产品审核、报告审批、账户开立、产品推介、产品成立等环节。
产品立项是信托项目设立的起始环节,也是风险控制的起点,需要确定产品的初步可行性;尽职调查是以信托目的为导向、以交易结构为基础的,覆盖行业、市场、目标企业和委托人等多个方面;产品审核包括文件审批、文件制作、财产管理多个环节,需要信托公司内部各个部门的协同运作;信托产品推介包括直接销售和代为推介两种方式,涉及客户识别、反洗钱、营销推介等多项工作。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信托产品可以顺利成立,并对外发布公告。
018、信托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信托产品设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尽职调查又称谨慎性调查,是指信托产品各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本次信托相关的各类事项开展的现场调查、信息收集、资料分析等一系列活动。
019、信托产品终止
信托产品的终止是指信托产品因期限届满、信托目的已经实现、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等情形导致信托当事人间的信托管理的结束。
020、信托无效情形
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托财产不能确定;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21、信托投资的六大误区
一味拒绝中长期产品;只挑预期收益高的产品;只相信银行的渠道;只选政信产品;与股票挂钩的收益高;房地产信托避而不知。
022、投资者可以几个人合买一个信托吗?
023、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以收取费用或报酬吗?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
024、受托人收取的报酬应当事先约定吗?
对于受托人能否取得报酬的问题,我国《信托法》第35条作出了明文规定。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可见,事先约定和事后的补充约定是受托人取得报酬的前提条件。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约定,当事人也不同意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则受托人无权取得报酬。因此,对于有偿信托来说,其信托合同中应当载明受托人的报酬。就一般意义而言,受托人的报酬是信托合同的选择事项,但在有偿信托合同中则属于应载事项。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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